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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1日阮氏临筹会例会会议纪要

2012-8-30 03:21| 发布者: 阮少文| 查看: 4826| 评论: 0

摘要: 2012年8月11日阮氏临筹会例会会议纪要 一、时间:2012年8月11日晚。 二、主题:世界(中华)阮姓文化研究会章程讨论。 三、地点:阮氏临筹会群。 四、记录整理:阮方。 五、参会人员: 阮干轩 阮汉先 阮红碧 阮少文 ...

阮汉先:“监事会应该相当于各级党委、政府的纪检和监察部门,不应该与党委和政府平级吧?”
阮柔(俞古):“不设理事会才不设监事会”<?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阮少文:“先搁置争议,服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其它的可以通过各个部门的规章制度来完善”
阮英俊:“可以在以后工作实践中逐步修正和完善”

 

修改结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以连任,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正副监事长及各部门的正副部长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执行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的有关规定;

(九)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工作,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主要使用会员决议形式开展,每月应安排不低于一次的工作会议,会议议题由理事会协商决定,按与会人数过半表决为通过原则,会议形式一般为网络会等为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形式主要为现场会议,特殊情况下可考虑网络会议等其它形式,相关要求详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也称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廿一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为监督理事会各项工作的进展,对理事会提出修正意见,属于理事会的监督部门,有权对理事会成员的重大错误或违规行为执行处罚(处罚意见以常务理事会会议形式开展),理事会应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廿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廿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名誉会长1人,顾问若干人,各部部长1人,副部长2人。

第廿四条  理事会成员人选必须具备如下先决条件:

(一)热爱国家和人民,热爱阮氏家族,对家族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知法懂法守法,基本会使用计算机;

(三)在宗族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开展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宗亲理事会成员还要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会长:热爱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在宗亲中有相当威望;

2、副会长和秘书长:资历较深,热心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写作水平,能独立工作;

3、名誉会长和正副监事长:德高望重,公道正直,贡献较大,既可以是在岗在职宗亲,也可以是离退休或经商宗亲担任。

4、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各地宗亲推荐或输送,为人正直,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在本地有一定的威信,能代表本支系宗亲的正当权益,乐于奉献;

5、会计、出纳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懂得财务做账,懂得金融、税务、金融法规知识,具有较熟练的专业财务工作能力,大公无私,办事公正,原则性强,有敬宗奉献精神。

阮其尾:名誉会长1人改为若干名,

改为理事会组成人员:理事会会长  理事  人 常务理事 

理事属于会员代表已经明确的就不需要再提。

(二)知法懂法守法,基本会使用计算机;分开写

第五条重复  第六条重复    对阮氏事业有贡献,对阮氏工作有经验。理事是各个地方的代表,必须代表各个地方会员或阮氏的意见。当理事作风正派,跟大家一起齐心工作。加常务理事的条件,比理事的要求要高一层, 除了理事具备条件外还需具备……条件。  副会长、秘书长需分开,职能不一样。 名誉会长与正副监事长的要求要分开。

阮仁富:“是不是要提名选举呀?”

 

修改结果:

第廿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廿三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理事会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各部部长1人,副部长2人。

第廿四条  理事会成员人选必须具备如下先决条件:

(一)热爱国家和人民,热爱阮氏家族,对家族事业有奉献精神,对阮氏工作有经验;

(二)知法懂法守法;

(三)作风正派,跟大家一起齐心工作;

(四)要在宗族中有一定影响力,必须能够代表各个地方会员或阮氏的意见;

(五)身体健康能够开展正常工作;

(六)基本会使用计算机。

此外,宗亲理事会成员还要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会长:热爱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在宗亲中有相当威望;

2.副会长:热爱宗亲事业,资历较深,热心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

3.秘书长:热爱宗亲事业,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写作水平,能独立工作;

4.名誉会长:热爱宗亲事业,德高望重,对阮氏贡献较大,既可以是在岗在职宗亲,也可以是离退休或经商宗亲担任;

5.正副监事长:德高望重,公道正直;

6.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各地宗亲推荐或输送,为人正直,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在本地有一定的威信,能代表本支系宗亲的正当权益,乐于奉献;

7.会计、出纳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懂得财务做账,懂得金融、税务、金融法规知识,具有较熟练的专业财务工作能力,大公无私,办事公正,原则性强,有敬宗奉献精神。

 


第廿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的任职年限为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廿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第廿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廿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有关文件。
第廿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或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或顾问的人选由理事会推选聘任。

宗亲建议:

阮玉军:“若干名要分省市和地区!”

阮柔(俞古):“可以发言,不可以参加理事会的表态,这就是名誉会长的意义,更多的是荣誉”

阮汉先:“决定要以到会理事会成员的简单多数通过为准”

阮柔(俞古):“所以,对名誉会长的定位不是理事会名誉会长,而是文化研究会名誉会长”

阮少文:“同意这个说法,名誉会长应不属于理事会会员,否则与表决权限有冲突。名誉会长单列出,可以多名”

阮柔(俞古):“名誉会长不是必须,这个可以由理事会通过即可”
阮英俊:“名誉会长是根据其能力和贡献决定的”
阮玉军:“提意见可以!好的建议我们应该采纳!所以大家要统一思想!才能做的更好!更长远!不参与表决是一定的!”
阮少文:“代表大会的职责里有罢免这一项,代表大会有权罢免”

阮成林:“名誉会长要找德高望重的前辈”

 

修改结果:

 

第廿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的任职年限为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廿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第廿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廿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有关文件。

第廿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或顾问各若干人,名誉会长不属于理事会会员,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表态,名誉会长或顾问的人选由理事会推选聘任。

 

 


第卅一条 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处理重大事宜。名誉会长、副监事长、顾问、各部部长、副部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

会长对本会工作全面负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有关工作,秘书长主持理事会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本着团结、友爱、支持、包容的文明态度,实行民主、协商、积极、统一的处事方式。

第卅二条 本会设立顾问组、监事会、秘书处、宣传部、财务募捐部、国内联络部、海外联络部、企业联络部、历史研究部和义工部等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开展相关工作。

第卅三条  总会内设若干机构,各省(市、区)和各海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总会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顾问组: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参谋、顾问,提出意见、建议;

监事会:监督章程及大会决议、会议制度、工作制度的执行;

秘书处:做好文件起草、会议记录及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财务部:依法、依规管理现金和资产,组织各种赞助和捐助;

宣传部:利用网站或Q群开展宗亲事务宣传和联谊活动报道;

文史部:挖掘、搜集整理各种资料,建立和管理阮氏资料库;

内联部:联络国内会员和委员,指导各地开展联谊交流活动;

外联部:联络海外会员和委员,指导海外开展联谊交流活动;

企联部:组织经济交流俱乐部,开展企业之间的交流与联谊;

义工部:组织热心会员及各行各业的成功人士开展募捐帮扶。

 

阮柔(俞古):“不建议有总会内设若干机构,各省(市、区)和各海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阮家麟:“内联部和外联部--名称不太好”
阮方:“宣传部:利用网站或Q群开展宗亲事务宣传和联谊活动报道;     能否改成利用网络等途径开展宗亲事务宣传和联谊活动报道”

阮柔(俞古):“否则,注册机构是要在注册时要提供若干机构分支机构的相应文件的”

阮少文:“宣传部:利用一切合法的方法宣传阮氏,报道阮氏活动,以赢得阮氏在全球的最大影响”

阮启昭:“把机构换成部门、”   

阮柔(俞古):“分支机构是指在注册地之外的有总会领导之下的活动组织,
改不了的”

阮英俊:“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具有会员资格的当地宗亲机构在本地代理行使本会的各项职权和义务”

阮柔(俞古):“分支也好,部门也好,注册时都要提供相应的文件”
阮少文:“各地的宗亲会组织应当以松散型或其它形式统一在阮氏文化研究会下”

阮玉军:“内联外联统一,同意”

 

修改结果:

第卅一条 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处理重大事宜;名誉会长、副监事长、顾问、各部部长、副部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

会长对本会工作全面负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有关工作,秘书长主持理事会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本着团结、友爱、支持、包容的文明态度,实行民主、协商、积极、统一的处事方式。

第卅二条 本会设立顾问组、监事会、秘书处、宣传部、财务募捐部、国内联络部、海外联络部、企业联络部、历史研究部和义工部等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开展相关工作。

第卅三条  总会内设若干部门,各省(市、区)和各海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总会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顾问组: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参谋、顾问,提出意见、建议;

监事会:监督章程及大会决议、会议制度、工作制度的执行;

秘书处:做好文件起草、会议记录及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财务部:依法、依规管理现金和资产,组织各种赞助和捐助;

宣传部:利用一切合法的方法宣传阮氏,报道阮氏活动,以赢得阮氏在全球的最大影响;

文史部:挖掘、搜集整理各种资料,建立和管理阮氏资料库;

内联部:联络国内会员和委员,指导各地开展联谊交流活动;

外联部:联络海外会员和委员,指导海外开展联谊交流活动;

企联部:组织经济交流俱乐部,开展企业之间的交流与联谊;

义工部:组织热心会员及各行各业的成功人士开展募捐帮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卅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理事会成员的会费要求应显层次并与一般会员有所区别,一般个人会员每年100/人(无固定收入的50/年,多交不限),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视具体情况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捐赠,即个人及团体的赞助;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卅五条 本会经费使用原则:

(一)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另行制订),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兼职的、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和出纳各一名,执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四)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

(六)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卅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卅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卅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卅九条 本会如遇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阮家麟:“第卅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这条文要规定不能高出国家的最下层工资标准。”

阮方:“是否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阮干轩:“目前全部没有报酬的”
阮少文:“强调兼职,特殊情况下才找专职,最好不找专职,这样增加经费开支,经费来之不易”

阮启昭:“应改成"本会如遇合法原因需要…" 

 

第五章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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